最终,表决通过。全票。
当书记员宣读“同意启用污点公诉程序”时,严正微微颔首,转身走向窗边。楼下,市局新落成的警史馆穹顶在阳光下泛着冷银光泽,玻璃幕墙映出他挺直的脊背,也映出对面高楼电子屏上滚动的公益广告:“人民警察为人民——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他凝视那八个字良久,忽然抬手,将胸前那枚“全市优秀公诉人”徽章,轻轻摘下,放入西装内袋。
——法律为剑,剑锋所指,从不因执剑者身份而偏转分毫。
庭审当日,江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号法庭座无虚席。
旁听席第一排,坐着林父。他穿着洗得发灰的藏蓝工装,双手搁在膝上,指节粗大,指甲缝里嵌着洗不净的黑色污渍。他没带任何东西,只有一只搪瓷缸,缸身印着褪色红字:“先进环卫工作者”。
周砚舟被法警带入时,全场目光如针。
他依旧挺拔,警服换成了深灰西装,领带一丝不苟,头发修剪得极短,露出青白头皮。右耳垂上一颗小痣,随他微颔首的动作轻轻一跳。他目光平静扫过旁听席,在林父脸上停留半秒,随即垂眸,走向被告席。
没有辩解,没有愤怒,甚至没有一丝波澜。仿佛他不是站在被告席上,而是回到某个早已预演千遍的讲台。
公诉人席上,严正起身。
他没看周砚舟,只面向审判长,声音清晰平稳:“审判长,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周砚舟,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于2017年9月26日晚,对被害人林晚实施非法拘禁、精神压制及肢体暴力,致其产生严重自杀意念;在林晚割腕后,未予及时救治,反而将其转移藏匿,伪造自杀现场;事后滥用职权,隐匿、销毁关键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妨害司法公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滥用职权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话音落,全场屏息。
周砚舟终于抬眼,看向严正。那眼神里没有恨,没有惧,只有一种近乎悲悯的疲惫:“严检,你漏说了一句——我救过她。”
严正迎着他的视线,颔首:“是。2017年3月,你在梧桐巷口拦下欲跳桥的林晚,带她去心理援助站。那张合影,挂在警史馆二楼‘温情执法’展区。”
“所以,”周砚舟嘴角牵起一丝极淡的弧度,“一个救过她的人,为何又要毁掉她?”
严正没答。他示意法警,将一台笔记本电脑推至证人席。
陈砚走上来了。
他穿着旧夹克,头发花白,走路略显迟缓。经过周砚舟身边时,脚步未停,目光未偏,只将一张光盘放入电脑光驱。
屏幕亮起。
不是监控,不是报告,而是一段音频。
背景音嘈杂,有键盘敲击声、空调嗡鸣、远处模糊的警笛。录音时间戳显示:2017年9月25日,晚22:03。
周砚舟的声音响起,温和,耐心,带着一种令人安心的磁性:“……晚晚,别怕。那些照片,我帮你删了。你爸的医药费,我垫上了。只要你按我说的做,下周就送你去省城读书,学设计,你喜欢的。”
林晚的声音很轻,带着哭过的鼻音:“周队……那张光盘,真不能交出去吗?里面有……有他们卖假药的账本,还有……还有你签的验收单。”
短暂沉默。键盘声停了。
周砚舟笑了,笑声低沉悦耳:“验收单?晚晚,那是我签给你的‘毕业证书’。你帮我整理了三个月的案卷,这是酬劳。至于账本……”他声音放得更柔,“那是他们栽赃我的。你交出去,第一个坐牢的,是你爸。他签过字的‘药品代购知情同意书’,就在你家床板底下。”
音频至此中断。
旁听席有人压抑地抽气。
林父端起搪瓷缸,喝了一大口水。水顺着下巴流进衣领,他浑然不觉。
严正转向审判长:“审判长,该音频由陈砚同志于2017年9月25日,在周砚舟办公室安装微型录音设备取得。设备藏于绿植盆底,信号经隔壁茶水间路由器中转,全程未被察觉。陈砚同志当时已发现周砚舟篡改技侦报告,但苦无实据,故冒险取证。此举虽涉程序瑕疵,但鉴于本案重大公共利益及证据不可再生性,公诉人认为,该音频具备证据资格。”
他顿了顿,目光终于落在周砚舟脸上:“周砚舟,你教林晚的第一课,是‘警察的职责是保护弱者’。你教她的最后一课,是‘弱者的证言,连废纸都不如’。”
周砚舟闭了闭眼。
再睁开时,眼底血丝密布,却异常清明:“严检,你说得对。我确实教过她这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