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①穷理:据理。
②本情:根据人情。
③刺谳:审讯议罪。
④原:推究。端:原因。
⑤判然离矣:明显地区别开了。
⑥蒙冒:蒙蔽、包庇。
⑦枕戈:连睡觉时也头枕着兵器。
⑧介然:坚贞。自克:下定决心。
⑨愆:失误、过错。
⑩正邦典:正国法。
暴寡:侵害孤寡。胁弱:威胁弱者。
调人:周朝官名。
邦国交仇之:举国共同惩处他。
推刃:往来相杀。
取此:根据这个标准。两下相杀:指师韫杀元庆的父亲,元庆又杀师韫。
爱死:怕死。爱:吝惜。
请下臣议:请求发下我这篇驳议。
附于令:附在法令之后。
译文
圣人制定礼法,是悟透了道理来规定赏罚,根据人情来定奖惩,不过是把礼、刑二者相结合来考察罢了。当时如能弄清案情的真伪,查明是非,推究其起因,那么用刑或依礼,就能明显地区分开了。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不曾犯法获罪,赵师韫杀他,全是出于他个人的私怨,施展他当官的威风,残杀无罪之人,州官又不治赵师韫的罪,执法的官员也不予过问,上下互相蒙骗包庇,对冤屈之声充耳不闻;而徐元庆却与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把时刻不忘报杀仇看做是合乎礼制的,想尽办法,用武器刺进仇人的胸膛,然后正直地捆缚自己,即使死了也不遗憾,这是守礼行义的行为啊。执法的官员本应感到惭愧,自愧不如还来不及,还有什么理由要处死他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确有不赦之罪,赵师韫杀他就不违法,他也就不是死于私怨,而是因为犯法被杀。法律难道可以被看做仇人吗?仇视天子的法律,又杀害执法的官吏,就是悖逆犯上的行为了。将其抓获处死,严正国法,又为什么要表彰他呢?
陈子昂的奏议还说:“每个人都有儿子,每个子女都一定会有父母,人们因亲而互相仇杀,这种混乱局面谁来解救呢?”这是对礼的认识太模糊了。礼法上说的仇,是指被冤枉,悲伤呼号而又无法申告;并不是指犯法获罪而被处死的情况。若说“他杀了人,我就杀他”,不问是非曲直,不过是欺凌孤寡弱者而已。这种诋毁违背经书圣教的做法,不是太过分了吗?《周礼》上说:“调人,主管调解众人的怨仇”,“凡是杀人而合乎礼义的,就不要将其当作仇人,如要报仇,则处死刑”,“有重复杀人的,全国的人就都要把他当作仇人”。这样,又怎么会因亲人而互相为仇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辜被杀,儿子复仇是可以的。父亲因罪被杀,儿子报仇,这就是互相报私仇,这样的行为是不能除去互相仇杀之害的。”现在如果用这个标准来判断互相仇杀之案,就合乎礼制了。
而且,不忘父仇,这是孝;不怕死,这是义。徐元庆能不越出礼的范围,守孝道,为义而死,这一定是个通达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啊。通达事理、懂得圣贤之道的人,难道会视王法为仇敌吗?但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将其处死,这种滥用刑法,败坏礼制的建议,不能作为定法,是很明显的。
请将臣此议附在法令之后颁发下去。今后有审理这类案件的,不应再按以前的意见处理。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