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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第1页)

卷六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论辨二首、合九十法、方二十一首

属性:金鉴云。金匮要略。二十四二十五两门。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后人补入。注家或注或删。但传世已久。难以削去。兹仍附原文。另为一篇。以存参考云。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生。食之有妨。反能为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

疾竞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

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

宜冷冻饮料之。(若不因食之若字。徐云。恐是无字。沈云。恐是莫字。)〔程〕凡物之毒者。必热。热饮则助其毒势也。

案王充论衡。言毒篇云。夫毒太阳之热气也。中人人毒。人食凑懑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则谓之毒矣。又云。天下万物。含太阳气而生者。皆有毒螫。在虫则为蝮蛇蜂虿。在草则为巴豆冶葛。在鱼则为与。乃知毒物皆热也。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

四季不食脾。辩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王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恐伤魂也。若非王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脏准此。(伤。原本徐程作复。今根据赵本金鉴改定。)〔程〕上段以生克言。下段以禁忌言。六畜六兽。圣人以之养生事死。其食忌。亦不可不察。

案汉书艺文志。神农黄帝食禁十二卷。此篇所载。岂其遗欤。

凡肝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肘后云。捣附子末。服一刀圭。日三服。)〔鉴〕谓诸畜兽临杀之时。必有所惊。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轻啖。如兽自死者。必中毒。或疫疠而死。更不可食也。

外台引张文仲云。又食生肝中毒方。服附子方寸匕。日三。须以生姜汤服之。不然自生其毒。

案三元延寿书云。临死惊风入心。绝气归肝。俱不可多食。必伤人。

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报对矣。

〔程〕畜兽虽异于人。其心亦神识所舍。勿食之。生杀果报。谅不诬也。

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不可食之。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程〕皆涉怪异。食之必有非常之害。下见水自动。热血不断。尘土不污。并同。

诸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诸。徐沈作猪。非也。下同。)〔鉴〕凡禽兽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诸肉不干。火炙不动。见水自动者。不可食。(不动。程金鉴。

作而动。食下。赵有之字。)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

〔鉴〕朱点恶血所聚。此色恶不食也。

六畜肉。热血不断者。不可食之。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程〕仁人孝子。当自识之。

隋萧吉五行大义云。十二属。并是斗星之气。散而为人之命。系于北斗。是故用以为属。春秋运斗枢曰。枢星散为龙马。旋星散为虎。机星散为狗。摧星散为蛇。玉衡散为鸡兔鼠。阖阳散为羊牛。摇光散为猴猿。此等皆上应天星。下属年命也。

食肥肉及热羹。不得饮冷水。

〔鉴〕食肥肉热羹。后继饮冷水。冷热相搏。腻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变。慎之慎之。

诸五脏。及鱼。投地尘土不污者。不可食之。秽饭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程〕物已败腐。必不宜于脏腑。食之则能伤人。臭恶不食也。

自死肉。口闭者不可食之。

〔程〕自死既已有毒。口闭则其毒不得泄。不可食之。

六畜自死。皆疫死。则有毒。不可食之。

〔鉴〕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兽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杀人。

〔程〕首。头向也。凡兽向杀方以自死。及死不僵直斜倒。而伏地者。皆兽之有灵知。故食之杀人。檀公曰。狐死正丘首。豹死首山。乐其生不忘本也。兽岂无灵知者邪。

食生肉饱饮乳。变成白虫。(〔原注〕一作血蛊。)〔程〕生肉非人所食。食生肉而饮乳汁。西北人则有之。

脾胃弱者。未有不为虫为蛊。

〔鉴〕食生肉饱。即饮乳酪。则成湿热。必变生白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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