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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章 答辩会(第2页)

烈焰答辩会的举办公司为注册在南美一小国的名为烈焰法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业务提供法律咨询。

由于他们公司接到了一单业务,以公司之力无法完成业务,所以才向东唐投放广告,希望东唐司法人氏参加答辩会。

案件内容:A和B是兄弟。

他们家附近停车场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案发后,警方在他们家中找到了证据,A在上大学,在家的B一声不吭。

于是B被捕,最终零口供判决B罪名成立,无期。

十五年后,A出车祸死亡,B的律师帮助B提出了申诉,说明B不是杀人凶手。

理由是,案发期间,B在五十公里外的城郊银行。

B在城郊一家工地工作,案发当天B前往工地领取薪水。

三个小时后也就是下午四点,停车场命案发生。

下午三点五十分,B将自己领取的薪水通过城郊银行存入A的户头。

也就是说,B是绝对不可能在十分钟之内飞到五十公里外的停车场作案。

警方查询了证据,B当天三点五十分确实存钱,存单附件还在,上面签字人确实为B,B在存钱之后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游说,开办了银行卡。

基本可以确定,B不是杀人凶手。

B承认自己回家之后,发现A在家中非常慌张,身上还有鲜血。

A告诉B,自己惹事了。

B让A回学校,什么都不要说,什么都不要管。

第二天警察持搜查令进入他们的家。

B是知道A犯罪,但是他选择了沉默,替A扛罪。在A死后,B说明真相。

经过法庭裁决,A犯有妨碍公务罪,包庇罪,最终被判处五年监禁。由于其羁押期限超过五年,当庭释放。

出狱后,B则通过律师进行司法索赔,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了3650X500,一共182万的赔偿要求。

法庭一审认为,B主观故意隐瞒真相,公务人员不存在不当行为,也不存在主观故意过失。

一审中司法律师认为,B存在有主观欺诈司法赔偿的嫌疑,作为一位健康的自然人,他本可以阻止自己的冤案发生。

在警方多次询问,律师多次询问,法官多次询问下,其始终保持沉默,所以其要求赔偿的行为不受支持。

在二审之前,B通过亲戚朋友或者什么鬼,知道了南美洲有个小国家有个小公司提供法律咨询,于是B向此公司发出咨询。

这家公司特别牛气,收了B一块钱后,在东唐电视台打广告,租借了邮轮,准备就B的案件开答辩会。

最厉害的是网站的一句话:欢迎东唐检方参加邮轮答辩会。

曹云通过警方人脉拿到了真实案件,不过在一审结束之后,原告B没有进行上诉。

并且这已经是两年前的事,等同原告认同一审判决,放弃赔偿。

这案子完全没有意思。

难道烈焰法庭是试风?

看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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