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2)
国家劳工关系法典
在将近25年期间通过的三个法案合起来被称为国家劳工关系法典,这三个法案是:①瓦格纳法案(Wag);②塔夫脱-哈特莱法案(Taft-HartleyAct);③兰卓姆-格里菲思法案(Landrum-GriffinAct)。这三个法案中的每一个,都是针对工会与资方关系的某些方面而制定的。图11-1显示了这一法典中的每个法案的基本着眼点。
11。2。1瓦格纳法案(国家劳工关系法案)国家劳工关系法案通常被称为瓦格纳法案,它被认为是劳工大宪章(MagnaCartaofLabor)。不论用什么人的标准来看,该法案都是亲工会的。瓦格纳法案实质上等于声称,美国政府的官方政策是鼓励集体谈判。该法案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推进了工会的发展:①它确立了工人们组织工会的权利,这些权利资方不得干扰和妨碍;②它确定了什么是资方在劳工问题上的不公正举措;③它促成了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的建立,并使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来强制实施瓦格纳法案的各项条款。
11。2。2塔夫脱-哈特莱法案(劳资关系法案)劳资关系法案(LabemeionsAct)更以塔夫脱-哈特莱法案而著称。这一于1947年通过的法案,回答了那些认为工会力量过于强大的人们所关注的问题。该法案试图平衡劳资谈判的均势。它的目的是力图通过限制工会的活动来抵销亲工会的瓦格纳法案的影响,因此该法案被认为是亲资方的。该法案成为国家劳工关系法典的第二个组成部分。这一新的劳资关系法从某些角度对瓦格纳法案的所有主要条款进行了修订或限定,从而为工会确定了一个全新的行为典章。
(1)危及国家安全的罢工
塔夫脱-哈特莱法案规定,美国总统有权宣布某一罢工使国家处于紧急状态。危及国家安全的罢工指罢工影响了某一产业或其中的主要部分,并由此使国家的健康发展或安全受到了防碍。
(2)工作的权利
塔夫脱-哈特莱法案的一项具体条款,即第14(b)条款值得在此特别加以解释。这一条款被称为工作权利条款,它对只雇用工会会员的企业或俗称的“闭门企业”(ClosedShop)具有重要影响。这类企业要求一个人必须先加入工会然后才能被雇用。出于对“闭门企业”允许工会“操纵”谁可被考虑就业和谁必须被企业所雇用这种做法的反对,第14(b)条款宣布除与建筑有关的职务外,闭门企业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不过该法案允许“工会企业”(UnionShop)的存在,所谓“工会企业”,是指那些要求员工限期加入工会的企业,通常期限为受雇后的30天~60天内。该法案还承认“工会代理制企业”(AgencyShop),这类企业要求,拒绝加入工会的员工应缴纳相当于人均工会税费的款项作为工会代表的服务费。
塔夫脱-哈特莱法案还规定,各州可以自行通过限制强制工会会员制的法律。据此,一些州通过了工作权利法律来禁止“闭门企业”和“工会企业”。这些法律之所以被命名为工作权利法,是因为它们规定:一个人在不加入工会的情况下“有权参加工作”。
11。2。3兰卓姆-格里菲思法案(劳资关系报告与公开法案)1959年,作为“国家劳动关系法典”第三部分的兰卓姆-格里菲思法案得以通过。按理说,工会应是一个民主的机构,在这个机构中,成员们通过投票来选举领导人和批准劳工合同。兰卓姆-格里菲思法案的部分目的,就是确认联邦政府负责保护这些民主权利。以下是工会会员受到保护的一些重要权利:
。提名和投票选举工会领导人的权利。
。出席和参与工会会议的权利。
。要求退休金基金得到恰当管理的权利。
11。2。41978年行政部门改革法案
作为1978年行政部门改革法案(CivilServiActof1978)第7章的联邦政府劳资关系章程,在确定联邦政府与工会关系的问题上发生了重大转变。
该法案明确规定了哪些方面可以谈判哪些方面不能谈判。例如,该法律规定:每小时工资水平和某些员工福利属不可谈判领域,它们须由国会法案来确定。
工会化过程
工会化过程可以以两种主要方式之一开始:①现有工会将一个行业或企业作为发展目标;②根据员工的要求组建工会。
工会化过程一旦启动,所有工作活动都必须符合针对私营企业员工的劳工法律和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或者符合针对公共部门员工的联邦或州政府机构的有关规定。劳资双方都必须遵守各种有关法律和规定,否则,各方的所作所为将受到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的指控,其各种结果也将被推翻。在明确了各种法规的要求后,工会就可以开始推进工会化的进程,这一过程可见图11-2。
11。3。1发起组织运动
与其他实体寻求成员的方式一样,工会一般也须发起组织运动来劝说人们加入工会。劝说运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在下班之后与员工进行个人接触、向员工家中邮寄材料、邀请员工出席在公司之外召开的专门会议、利用出版物宣传加入工会好处等等。散发传单也是劝说措施之一。工会借助这种方式给予员工书面的宣传品,通过这些宣传品说服员工签署授权卡。实用手册、活页印刷品和通知单等都属于传单。这些传单可以在员工下班时分发给个人,也可以邮寄到员工家中,甚至可以夹在私人汽车的某些部位上。只要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的规定,各种宣传劝说方式均可予以采用。
11。3。2授权程序
要想成为员工的集体谈判代表,工会就必须获得员工的授权。员工通过签署授权卡的方式表明赞同由工会来代表自己。授权卡是员工指定工会担任集体谈判代理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工会必须获得其工会化目标实体中全部员工的30%人员的授权,方可申请召开工会选举会议。如果超过50%的员工签署了授权卡,那么按规定,只要资方认可,工会可免除例行选举。因此,在获得半数以上员工的授权后,工会就可直接要求企业承认工会作为全体员工谈判代表的资格。不过,正像可预料的那样,多数企业拒绝直接接受这种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就必须向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正式申请批准代表性选举。
11。3。3代表性选举
代表性选举用以确定工会是否最终被授权来代表员工。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批私营企业的代表性选举;公共企业的代表性选举则由其他政府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批。在工会代表性选举之前,必须确定谈判单位。所谓谈判单位,是指由所有有资格选择独家工会作为集体谈判代表的员工所形成的组织单元。
(1)劳工关系方面不公正举措问题在征集授权卡的过程中和提出选举要求后的时间里,企业和工会都会从事大量的活动。不论是瓦格纳法案还是塔夫脱-哈特莱法案,对这些活动都有有关的限制性规定。
(2)选举过程
如果选举要求被批准,那么工会只需获得总投票数的多数票即可。例如,如果一个由200名员工组成的单元被确定为一个谈判单位,其中有50人参加了投票,那么只要26人投了赞成票(50%的票再加上一票,即26票),该工会就可成为这200名员工的谈判代表。
如果劳资双方的任何一方认为对方在有关事项上采取了不公正的举措,则可将选举结果提交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进行审理。倘若未曾采取不公正的举措而工会又获得了多数票,那么工会就可向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申请认可证明。
11。3。4认可证明与取消认可
关于合法代表权的官方认可证明由国家劳工委员会负责颁发(如果是公共部门的企业则由有关的机构颁发)。一旦获得了认可证明,工会就可开始与企业就合同事宜进行谈判。根据法律规定,拒绝与被认可的工会进行谈判属于在劳工事务上的不公正举措,因此资方必须与工会谈判。
如果一个谈判单位的某些员工不再希望由工会来代表,他们可以发起一个被称为取消认可的选举过程。取消认可的过程与工会化过程基本相似。试图取消工会代表资格的员工,必须首先获得谈判单位中全体员工30%以上人数的取消认可授权卡,然后才能进行投票表决。
如果参加投票者的半数以上赞同取消工会代表资格,那么取消认可的努力就获得了成功。在这一过程中,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或资助取消认可的活动。
集体谈判特征
集体谈判是劳资代表就工薪、工时、其他地位及雇用条件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它是两个劳资双方的代表之间为了双方利益进行公平交易的过程。
谈判关系的类型
资方对工会的态度是确定集体谈判关系的一个主要因素。这一态度从根本上决定了资方在集体谈判中的战略战术。
集体谈判中的劳资关系可能呈现出多种模式。图113所表示的是一种持续性的关系,这种持续性的关系从争议开始,到共谋为终。